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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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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宁事件看道路停车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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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宁停车事件引发热议,其中一个话题是“道路泊位停一天高达102元”!针对这个说法,我们想谈谈关于道路停车的本质、管理方式、法律缺失和立法建议。

  一、道路泊位本质和管理方式

  众所周知,道路的首要功能是交通。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为方便临时停车办事,才在路边划了泊位。所以本质上,道路泊位的用途是临时停放,不应该存在停一整天的情况。

  怎样才能达到临时停放的管理目标呢?国内通行的做法是提高收费——收费高了车主就不敢长停了。在这种逻辑下,各地在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时,基本都是遵循“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定价原则,路边停车费率高于其他场景。

  收费本身没有错。试想一下,如果道路泊位免费停放,必然导致公共空间被特定车辆长期占用,而真正需要临时停车的人则找不到停车位,尤其在市中心。这也是导致停车难的根源之一。

  二、收费是唯一措施吗?

  如果仅靠收费调节道路泊位临时停放,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当价格定得过低,起不到调节道路泊位快停快走的作用;定得过高,容易引起民众质疑,结果是,所有的错都怪罪到收费政策头上。全国很多地方都出现过类似的事情。

  收费是实现路边临时停放的唯一措施吗?答案是否定的。世界各大主要城市对路边停车实行的都是“限时+收费”,而且限时是主要的。

  限时就是限制停车时长。时长属于交通规则的范畴,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每条路段的交通状况而定,可以是10分钟、15分钟、30分钟,也可以是1小时、2小时、4小时,并在路段显著位置竖立标志牌告知(见附图)。超过时长即属违反交通规则,将收到违法告知单。车主如无异议,则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罚款。车主若有异议可上法庭(或交通法庭)申辩,由法官判决。若败诉则将支付高额罚金和法庭等行政费用。

  限时是实现道路泊位临时停放的最直白的管理思路。任何车主,即使再有钱支付停车费,也只能在规定时长内停放。限时还体现了公平性——所有车主都有均等的机会使用道路泊位。

  三、国内为何不实行限时停车?

  世界各大城市通行的道路停车限时管理措施,为何在国内实行不了呢?这涉及到上位法。

  道路停车管理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道交法》对路边停车的规定,主要依据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对停放时长做出规定。这意味着,只要在线内停放,就可以长期停下去。

  道路泊位限时停放规定的缺失,令各地交警在停车执法时,只对线外停车执法,无视那些全天甚至经年累月停在路边泊位的车,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而道路泊位的管理单位,只能靠收费一种手段促使车主短停快走,致使收费成了路边停车管理的代名词。

  四、国际通行的路边停车管理项目启动过程

  我们可以退到一个更广的视角,看看世界主要城市的路边停车管理是如何启动的:

  第一步: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可路边停车的路段和停车规则(包括最多停放时长和收费标准);第二步:根据限时+收费这两项要求,确定车主端和执法端的技术需求;

  第三步:采购设备,安装调试上线。多数城市由政府直接采购,设备设施维护服务外包,少数城市采用BOT模式;

  第四步:车主按道路标志牌和收费表的提示进行停车操作,警察或其授权的机构依照停车规则进行执法。违反规则的车辆将收到告票。

  可以清晰地看到,路边停车管理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都是以第一步确立的停车规则为核心,所有技术都是为停车规则的执行服务的,确保项目以高效的管理方式达到预期目标。

  ●关于预先付费

  有一点需要指出,世界主要城市全部实行预先付费购买停车时间的方式,这和国内非常不同。

  预付费购买时间也是路边停车规则之一。从管理角度来说,预付费是一种效率最高的流程设计,避免了之后追讨费用的无效工作量。同时,预先付费购买停车时间也是让车主主动发起停车计时,等于默认已知停车规则。当然,购买停车时间的费用不一定高,有些城市象征性的收取,有些路边停车需求高的城市中心区会提高价格以提高周转率。

  国内绝大多数城市则把路边停车收费看作是民事行为、经营行为,不交费靠催缴、追缴甚至司法诉讼。有些城市通过城管、交通等部门行政处罚,也逐渐面临法律上的挑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别,还是要追溯到上位法没有明确道路停车可以收取停车费。道路停车收费只在发改部门的文件里提到,法律层级不够,不被公众认可。

  国内只有两个城市将不启动计时的车辆视为违法停车,深圳和珠海,一个毗邻香港,一个毗邻澳门。

  五、立法建议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认为,南宁及多地出现的道路停车收费相关问题,归根结底是上位法对道路停车规定的缺失。我国现已是第一大汽车王国,汽车拥有量的增加速度远高于停车位,道路停车智能化建设和管理近十年蓬勃发展,但上位法有关道路停车的条款只有寥寥几字,近二十年没修订过。

  依法治国,需要有法可依。我们建议,道路停车管理应回归道路交通管理范畴,建议《道交法》关于道路停车的条款应明确:

  (1)道路泊位用于临时停放;

  (2)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停放;

  (3)机动车应在允许的最大时长内停放;

  (4)机动车在道路泊位停放应缴纳停车费;

  (5)违反以上道路停车规则的,由交警部门负责执法。

  回到文章开头,南宁事件以及多地出现的道路停车全天高达上百元的质疑,反映了公众普遍认为道路泊位可以全天停放,这正是道交法缺失道路泊位临时属性认定、缺失临时停放规则的结果。

  推动停车立法是当初联盟成立的初衷之一。时至今日,道路停车行业已经发生了太多变化,《道交法》也应该到了修订道路停车条款的时候。希望停车行业各位同仁积极推动这项立法的修订,这也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成行,将有助于理顺各地道路停车管理工作,为各地高效利用路边停车资源、缓解交通拥堵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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