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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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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3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制定智慧停车发展策略和政策,统筹协调和解决停车场管理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城市停车场的管理。
办法规定机械式停车设备可以按照特种设备报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按照建筑物类报建的停车项目,在立项、用地、建设、经营等环节简化审批流程,并采取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已经按照临时建筑建成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在满足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可以重新按照特种设备报建流程补办相关手续。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机动车停车泊位统一编码规则,建设和完善管理、执法、监督、服务为一体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泊位上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责令立即驶离;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二百元罚款。
附:政策解读《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需求不断扩大,停车场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渐增多,为进一步理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我市制定了《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出台意义
《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部门职责不明晰,停车场管理不规范,以及停车难、收费乱、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等问题,为科学管理停车场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三、主要内容
《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共五章41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为满足停车需求,缓解停车资源供给不充分的矛盾,从三个层面对停车场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理顺了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在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主体地位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机制,明确市城管局作为城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城市停车场的运行管理。
(二)提出统一停车平台和安全监管要求。规定市城管局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管理平台,支持和推广智慧停车服务;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安全责任主体和具体安全举措;强调市城管局制定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建立停车场管理联动机制,开展停车场管理联合检查和规范治理活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了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制度。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设置地桩、地锁、石墩等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不得只售不租。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停车服务收费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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